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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05/10/11 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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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主張以歷年受贈之資金置產,應保留完整之資金流程,以證明該資金來源確係該受贈款項及所生孳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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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如欲運用每年度贈與稅免稅額,移轉現金(存款)到未成年子女名下,作為將來子女置產規劃時,應保留完整之資金流程及交待資金來源,以證明該資金來源確係子女之受贈款項及所生孳息。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因此,父母若欲主張未成年子女係以歷年受贈資金置產,除依法至國稅局申報外,仍應提供完整之資金流程及證明該資金來源確係受贈款項及所生孳息,國稅局核發「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後,即可免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 提醒,於核發現金(存款)贈與之免稅證明時,均會於證明書上蓋有「該項贈與現金如做其他用途仍應舉證贈與現金之來源」字樣,請民眾務必留存並作為未成年子女將來購置財產時證明之用,切勿誤認只要提示歷年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即是舉證有支付價款的能力而免繳贈與稅。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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