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如有超額分配股東或社員可扣抵稅額,若其已補繳超額分配的可扣抵稅額,可在補繳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舉例說明,甲公司因102年6月30日分配101年度股利時,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25,762元,惟已於105年3月10日補繳該超額分配稅額,得於補繳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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