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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05/09/19 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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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逾期未辦理暫繳申報,稽徵機關如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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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本(105)年的暫繳申報日期為105年9月1日至105年9月30日,若未於期限內申報繳納,其核定方式如下: 一、營利事業未依上開規定期間辦理暫繳,而於105年10月31日以前已依規定計算補報及補繳暫繳稅額者,應自105年10月1日起至其繳納暫繳稅額之日止,按其暫繳稅額,依105年1月1日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二、營利事業逾105年10月31日仍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暫繳者,稽徵機關應按納稅義務人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計算其暫繳稅額,並依105年1月1日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一個月之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15日內自行向公庫繳納.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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