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如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不滿90天者,其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之規定,固可免納綜合所得稅。惟如其居留期間超過90天者,其因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國外雇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即應全部計課,並不減除其90天之所得額。 至來臺外僑,在同一年度內多次出入境,其在我國境內之居住期間,應累積計算。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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