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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05/07/15 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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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金額開立錯誤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應儘速向國稅局核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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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錯誤,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國稅局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可免予處罰,惟1年內如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仍應受罰。該所提醒營業人,開立發票時應小心謹慎,如因開立發票錯誤,消費者已帶走無法作廢重開,記得向國稅局更正報備。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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