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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05/06/14 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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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符合一定條件得追溯適用放棄免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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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財政部104年5月7日最新核釋規定,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始未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即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申報應稅銷售額,且未藉應稅、免稅交互開立統一發票規避稅負者,如經主管稽徵機關輔導後,提出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規定,得核准自開始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申報應稅銷售額之當期適用放棄免稅規定,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 如經稽徵機關查獲而尚未核課確定,抑或營業人自行發現,如符合前揭規定者,可補填具放棄免稅申請書及「營業人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規定銷售額分析表」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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