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指出,水、電、瓦斯等公用事業產製抬頭為105年1月以後之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於用戶繳費後應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考量營業人尚需時日向公用事業申請買受人名義變更,因此訂定輔導期間(105年全年),於輔導期間內,承租不動產之營業人用戶於租賃期間繳納之水、電、瓦斯等費用得以出租人名義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特別說明,為免輔導期間結束後,營業人用戶繳納水電瓦斯費卻無法申報扣抵營業稅,該局呼籲營業人用戶儘早向各公用事業申請正確登載買受人名義,以免影響權益。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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