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本(105)年5月1日起執行特種貨物及勞務查核作業,針對下列產製、進口特種貨物或銷售特種勞務之營業人列為查核對象: (一)家具、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龜殼、玳瑁、珊瑚、象牙、 毛皮及其產製品: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下同) 50萬元。 (二)小客車(9座以下之載人汽車)、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 每輛(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300萬元。 (三)遊艇:每艘船身全長達三十點四八公尺者。 (四)特種勞務:每次銷售價格達50萬元之入會權利。 按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行補報補繳及加計利息之案件,有免罰規定之適用。特別籲請營業人先行自我檢視,如有違反稅法規定,應儘速於輔導期間內自動補報繳稅捐;逾期若經查獲,將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補稅及處罰,不可不慎。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財星會計事務所關心您
台中市東區東英十街55號
TEL:22110513 FAX:22114767
網址:http://www.cai-shing.com.tw/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