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5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所以納稅義務人104年度如有出售證券且符合應核實課稅者,仍應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05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證券交易所得申報,以免嗣後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該所說明,104年度個人證券交易,有下列情形者,應按出售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該所得與綜合所得總額分開計算稅額(稅率為15%),合併報繳: 1、當年度出售未上市、未上櫃股票者。 2、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10萬股以上者。 3、102年1月1日以後初次上市、上櫃之公司,股東於101年12月31日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但排除屬承銷取得之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者。 4、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該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應核實課稅之證券交易所得,不論盈虧或為0,均應依式填報相關收入及成本、必要費用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核;對於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將依規定之純益率推計證券交易所得額核定課稅。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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