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自105年度起,其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新臺幣(下同)77,000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7,000元者,就其超過部分,除經查明參加人提供之憑證屬實者,可核實認定外,稽徵機關得依參加人之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進一步說明,考量參加人所購買之商品,部分或係供自用,若要求任何購進商品自用數額均須舉證,實務執行不易,為簡化稽徵作業及節省徵納雙方成本,於87年度增訂全年進貨金額在50,000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營利所得之課稅門檻規定,自95年度再調高為70,000元,迄今將近10年未予調整,而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其銷售價格又常受到物價影響,故將消費者物價指數納入調整因素,自105年度起,課稅門檻提高為7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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