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104年3月9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14款規定,刪除公用事業經營本業部分得免開統一發票之規定,並明定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 該所進一步說明,考量公用事業用戶眾多,為節能減碳目標,已規劃輔導公用事業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用戶可依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上列印的載具號碼,至公用事業建置的電子發票用戶平台查詢電子發票相關資訊。且公用事業於每期開獎後會主動幫用戶對獎及通知中獎訊息,其兌領獎方式係由公用事業交付之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或由用戶持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所載之載具號碼自行至超商Kiosk(互動式多媒體資訊站)操作,憑以列印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並持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向代發獎金單位領獎。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財星會計事務所關心您
台中市東區東英十街55號
TEL:22110513 FAX:22114767
網址:http://www.cai-shing.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