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小規模之獨資合夥企業自104年度起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時,要以全年度應納稅額的半數,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計算應繳的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並以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列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而小規模之營利事業,無須辦理結(決)、清算申報,但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仍維持現行課稅制度,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列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所舉例來說,A獨資事業,全年營利事業所得額為50萬元,在103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只須申報、不須繳納,但是必須把50萬元併入綜合所得稅中列為營利所得申報;但在新制104年度以後,A獨資事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必須先繳納全年應納稅額85,000元的二分之一(即42,500元),若有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亦可再由應納稅額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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