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取得政府機關各項補助獎勵或補償款,應列入取得年度收入,並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申報。 國稅局查核某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該公司因臺中市政府興建捷運徵收土地、拆除建物,取得該府地政局之補償款收入,惟該公司漏未申報該筆所得,致漏報課稅所得額,經該分局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相關規定補稅處罰。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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