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及配偶未以納稅義務人身分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且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辦理者,於105年2月15日起至3月15日止,得採下列方式申請適用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一) 線上申請:請以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經財政部審核通過的電子憑證為通行碼,透過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點選「稅額試算服務」/「電子申報」之「首次申報者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辦理申請。(二) 親自或委託他人申請:請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申請書,依式填妥並提示國民身分證正本,向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如委託他人代為申請,代理人應提示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並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及委託人國民身分證正本,供稽徵機關核驗,如委託人國民身分證為影本者,請委託人或代理人切結與正本相符並由稽徵機關留存備查。 國稅局受理申請資料後,如經審核符合適用條件,將於105年4月25日前提供試算書表;如申請案件經審核不符合適用條件,則不予提供本項服務,申請人如於105年5月10日前仍未收到國稅局所寄發的郵簡通知或稅額試算通知書表,務請於105年5月31日前自行辦理結算申報。 該所提醒,如104年度有結、離婚或夫妻分居情形、本人、配偶、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及子女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登記資料、有扶養其他親屬、有其他非屬稽徵機關可提供試算所得資料範圍的所得、採列舉扣除額、有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投資抵減稅額,或有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但書及第14條之2規定申報之個人證券交易所得額、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基本稅額者等不適用情形者,勿提出申請,請自行辦理結算申報.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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