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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05/03/02 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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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以預售方式銷售房屋並約定以銀行貸款抵繳尾款者其開立統一發票之時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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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出售預售屋時皆會與買受人簽訂房屋買賣契約書,除載明買賣標的內容外,更重要的是約定價金之給付時間與方式。建商通常會按其約定收款名目(如訂金、按工程期應給付金額、尾款金額等),收取各該款項,並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予買受人,其中常有約定以銀行貸款抵繳預售屋買賣尾款之情形,其開立統一發票時限,為取得銀行貸款之日起3日內。 進一步說明,建商以預售方式銷售房屋並約定以銀行貸款抵繳尾款,如因故未辦妥或未能取得銀行貸款撥充尾款,而房屋所有權已移轉者,依照財政部規定,至遲應於所有權狀核發日起3個月內開立尾款之統一發票。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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