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度扣免繳憑單法定申報期已於105年2月1日截止,若於申報期後補申報或更正扣免繳憑單,應填發扣免繳憑單予所得人。 進一步說明:扣繳單位適用扣免繳憑單免填發作業係依所得稅法第94條之1規定,須於法定期間內完成扣免繳憑單申報並且憑單內容符合(1)納稅義務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2)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所提供資料查詢服務。所以扣繳單位若逾法定申報期始辦理補報或更正扣免繳憑單,納稅義務人將無法自5月份結算申報期間查詢正確所得資料,不適用憑單免填發作業,扣繳單位仍應將憑單填發予納稅義務人,以避免納稅義務人申報錯誤所得資料,徒增雙方困擾。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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