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行號發放年終獎金給境內居住者的員工,如金額超過73,000元者,應按給付額扣取5%稅款,以免受罰。 依「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五。」及「薪資所得依本辦法規定,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05年度標準為73,001元),免予扣繳。」為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5條第2項及第8條第1項所明定。 舉例說明,甲、乙2人為境內居住之個人,A公司105年1月發放年終獎金給甲君73,500元、乙君73,000元,甲君的獎金已達起扣標準73,001元,應按給付額扣取5%所得稅3,675元(73,500×5%),而乙君的獎金未達起扣標準,不用扣取稅款,僅須辦理憑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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