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依勞動部(原勞工委員會)93年7月22日勞福一第930035514號函釋,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及項目包含福利補助、教育獎助、休閒育樂及其他福利事項等,惟各款動支比率合計不得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百分之百。 進一步說明,許多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結算申報時,申報收入總額低於支出總額,以致於本期餘絀數為負數,經國稅局查核依規定剔除支出。因此,詢問超過職工福利動支標準部分應如何處理呢?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6項規定,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其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時,再以該營利事業之其他費用列支。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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