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在美國唸書支付房屋租金支出,於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扣除,為何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中區國稅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列舉房屋租金支出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本案劉君於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其子女於美國租金支出,不符合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支付之租金,致遭剔除該項扣除額,並補繳稅款。 提醒納稅人,因所得稅法規定列舉房屋租金支出,採屬地主義制,故納稅人於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時,切勿將境外房屋租金支出列報扣除額,以免遭剔除補稅。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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