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105年1月1日起,凡個人交易下列房屋、土地及房屋使用權,除符合免辦理申報情形者外,其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辦理申報:1.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取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105年1月1日(含)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 (2)103年1月2日(含)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2.交易105年1月1日(含)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二、申報檢附文件如下:1.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書,申報書應由納稅義務人簽名或蓋章,如係委託代理人申報者,代理人並應簽名或蓋章。2.自繳稅款繳款書證明聯。3.房屋、土地或房屋使用權買入及賣出的買賣契約書影本(私契及公契);如為繼承或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請提供遺產稅或贈與稅證明書之影本。4.取得房屋土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得選擇下列費用,檢附稅款繳款書、發票或收據影本列舉扣除: (1)契稅(2)印花稅(3)代書費(4)規費(5)公證費(6)仲介費(7)於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8)於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2年內所能耗竭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5.出售房屋及土地支付之必要費用,得選擇下列費用,檢附收據或發票影本列舉扣除,若未提示證明文件,得以成交價額乘以5%列費用: (1)仲介費(2)廣告費(3)清潔費(4)搬運費6.土地增值稅及房屋稅繳款書影本。(用以填報土地漲價總數額、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減除的改良土地費用及房屋稅籍編號)7.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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