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落實節能減紙環保愛地球之目標,財政部持續推動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採行「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之方式,憑單填發單位已依規定期限將憑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且憑單內容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者,得免將憑單填發予納稅義務人。
臺中分局進一步說明104年適用免填發憑單之範圍,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憑單填發單位於105年2月1日(原規定1月31日,遇假日順延)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之104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二、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境內居住之國人及外僑)。
該分局特別提醒,當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不得拒絕,且憑單填發單位應提供納稅義務人多元且便利之申請管道,憑單之填發得以清單或電子傳輸方式提供,惟以電子傳輸方式提供時,應注意個人資料之保密。
至於納稅義務人如為國內事業、團體、執行業務者及信託行為受託人者,因其查詢所得資料作業仍為試辦階段,故105年暫不列入適用免填發範圍,憑單填發單位仍應於105年2月15日前(原規定2月10日,因遇假日順延)將憑單填發予前開納稅義務人。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財星會計事務所關心您
台中市東區東英十街55號
TEL:22110513 FAX:22114767
網址:http://www.cai-shing.com.tw/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