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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05/01/06 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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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末年終舉辦尾牙摸彩發給獎金或獎品應辦理扣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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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辦年終尾牙摸彩活動所發給中獎人之獎金或獎品,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之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應依同法第88條規定,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辦理扣繳,相關扣繳規定說明如下: 一、中獎人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按照給付金額(中獎額)扣繳10﹪,惟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但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又扣繳義務人對同一所得人全年給付所得不超過新臺幣1,000元者,除免扣繳外,並得免填報免扣繳憑單。 二、中獎人非屬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不論中獎金額多寡,一律按給付金額扣繳20﹪。
公司提供摸彩之獎品如係購入者,應按購買獎品之統一發票(含營業稅)或收據之金額為獎額,如該獎品係由公司自行生產製造,則按公司製造成本金額為獎額,再依照前揭規定扣繳率辦理扣繳。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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