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6條第1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為營業人。再依「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辦理營業登記作業說明」五、其他注意事項(一)以營利為目的之網路拍賣業者如果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免辦理營業登記。因此,網路團購主購人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銷售貨物;或是透過代購賺取佣金或手續費等勞務收入,均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倘每月銷售貨物未達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其每月銷售額的認定,以最近6個月銷售額平均計算。如每月銷售額達起徵點,就必須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依規定繳納營業稅。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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