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果每個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未達到營業稅起徵點者(現行規定銷售貨物者為新臺幣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新臺幣4萬元) ,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其「每月銷售額」之認定,係以最近6個月之銷售總額平均計算。 個人利用臉書(facebook)、Line等軟體經常性販售商品,如每月銷售額達新臺幣8萬元,且所營業務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得免辦營業登記者,應依同法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另已辦理營業登記且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公司、商號,利用臉書(facebook)銷售商品,如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即涉嫌逃漏稅捐,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處漏稅罰。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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