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表示,屬104年12月31日以前繼承取得之房地,僅須將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個人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若為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之房地,則須視被繼承人取得該房地之時點,決定是否須依新制課稅,說明如下:(一)被繼承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須適用新制規定,於繼承人出售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天內向管轄稽徵機關申報納稅。(二)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地,原則適用舊制規定,惟如新制規定之自住房地租稅較優惠,得選擇改按新制課稅。該分局特別提醒民眾注意,上述符合舊制課稅規定,得選擇適用新制課稅之情況,如漏未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天內申報,在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前,仍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惟須按日加計利息,一併補繳。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財星會計事務所關心您
台中市東區東英十街55號
TEL:22110513 FAX:22114767
網址:http://www.cai-shing.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