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而未使用者,除通知限期改正外, 並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7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該所特別提醒,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小規模營業人,於設立時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按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嗣後該營業人有擴大營業場所,變更營業項目或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情形,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除屬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視覺功能障礙經營之按摩業外,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於收到核定通知後,應於期限內領用統一發票購買證及購買統一發票,營業人如未依規定使用統一發票者,稽徵機關將依營業稅法第47條規定,處以新台幣 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之罰鍰外,並按稅率5%核課補徵營業稅;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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