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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04/10/07 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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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應停止其營業的認定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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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下稱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停止其營業,係以1年內的「查獲次數」認定應否停止營業,其中「1年內」計算是指自首次查獲之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1日止。至於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營業人因短漏開統一發票致短、漏報銷售額者,得停止其營業;其停業標準依「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違反營業稅法停止營業處分作業要點」第4點第3項規定,若1年內逃漏稅額合計金額達新臺幣25萬元確定,且所漏稅額及罰鍰尚未繳清者,即達停業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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