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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04/09/21 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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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求學的租屋族,保留租金付款證明可節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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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表示,新學期開學在即離鄉在外求學,記得妥善保留支付租金的相關單據,以利次年父母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以列舉扣除。 該分局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的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所支付的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則不得扣除;申報採列舉扣除額時需附上『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付款證明影本』(如房東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另若非於該租屋處辦戶籍登記者,還需附上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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