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5年1月1日起小規模營利事業於購進貨物或勞務時,倘未依規定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者,俟經查獲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 依據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規定,營利事業應於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次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取得或未保存憑證,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之罰鍰。然為避免小規模營業人規模狹小、交易量零星且又未諳法令規定,一經查獲涉及違章,將遭受處罰,財政部於104年7月27日函示即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輔導期間,小規模營利事業如有自100年12月1日起未依規定取得或保存進項憑證者,請自動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聲報而免予處罰。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財星會計事務所關心您
台中市東區東英十街55號
TEL:22110513 FAX:22114767
網址:http://www.cai-shing.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