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的旅遊支出費用將因旅遊對象不同而有不同帳務處理:若為員工旅遊,該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且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其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就必須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除非福利金不足時,其超出部分,確實是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才可以列報為營利事業的其他費用。反之若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其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在規定限額內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報,超過的部分則以其他費用列支。
若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依據財政部101年10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100105170號函釋,就招待到國內、外旅遊費用性質類似獎勵金之促銷費用,非屬交際費性質,自102年01月01日起無須列報於交際費,可按實際支出金額列報為其他費用,不受所得稅法第37條交際費用上限規定之限制。惟營利事業仍應依規定填發免扣繳憑單予接受旅遊招待之經銷商或客戶,該經銷商或客戶亦應相對列報「其他收入」或「其他所得」,併計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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