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表示,民眾繳納稅款,常因不熟悉稅法規定,因逾期繳納稅捐而被加徵滯納金。 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之滯納金,如繳納期限之末日為例假日,則順延至次日。如限繳日期為星期六、日,依規定順延至星期一繳納,於星期二、三繳納未逾2日免加徵滯納金,如星期四、五繳納則已逾2日應加徵1%之滯納金。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繳納期限截止日期為102年10月10日(星期四),適逢國定假日,依規定可順延至102年10月11日(星期五)繳納,若於102年10月13日(星期一)繳納,則已逾2日應加徵1%滯納金。民眾較常發生限繳日適逢星期五,又逢週休二日,而將免加徵滯納金之日(星期日)當成繳納期限之最後一天,等到星期一繳納時,除原本應納稅額外,另須按本稅加徵1%滯納金,該所特別提醒納稅人應注意各項稅捐之繳納期限,切勿誤認繳納期限而多出額外之負擔。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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