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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04/06/25 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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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自己所有之房屋無償借與兒子營業用是否需設算租賃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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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本法所稱之「他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因此,本案林先生將自己所有之房屋無償借與兒子營業如係獨資商號則非屬本法借與他人使用之範疇,無須設算租賃收入。 同時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房屋租賃所得時若未能舉證成本費用,採設算方式計算租賃所得,即可以租金收入的43%作為必要費用減除;但如果出租標的為土地時,則僅能扣除土地當年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扣除43%作為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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