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列報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50條之存貨跌價損失,第71條第8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94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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