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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04/05/26 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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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辦理結婚登記的新人5月報稅時請注意哦!不可列報配偶的免稅額及扣除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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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期有民眾詢問,若103年底舉行婚禮,於104年1月向戶政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報10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否列報配偶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呢? 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須其課稅年度具有夫妻婚姻關係;又按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始生效力,是結婚年度係以向戶政事務所登記之年度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劉君於103年12月30日舉行婚禮,於104年1月5日始至戶政事務所完成結婚登記,劉君於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列報配偶李君,將因誤列報新婚配偶的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並處罰鍰。 提醒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對於上述情況應特別注意,應以「所得所屬年度」是否已婚來判斷得否列報配偶之免稅額及扣除額,以免嗣後被稅捐稽徵機關按虛列免稅額及扣除額核定補稅並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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