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即將於5月份申報,民眾來電詢問其父親101年10月購入透天厝,並於102年4月贈與該民眾,其復於103年11月以1,500萬元價格出售該房地後,已自行申報並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150萬元且經國稅局核定在案,則其申報10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所謂「受贈與時該房屋之時價」係指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至於個人出售持有2年內屬特銷稅課徵範圍之房屋,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出售該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惟該筆已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銷稅,屬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費用,在計算房屋交易損益時可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假設該民眾103年度出售該房地之價格分別為土地1,000萬元、房屋500萬元,其父親102年度贈與該房地時,經稽徵機關核定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300萬元,繳納屬該房屋部分之特銷稅50萬元及仲介費30萬元,則該民眾申報103年度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為120萬元(售價500萬元-受贈時評定標準價格300萬元-特銷稅50萬元-仲介費30萬元);另出售土地部分依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免納所得稅。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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