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0,000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該所說明,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應詳填申報書的承租房屋座落地址,且須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 1.承租房屋及支付租金之證明文件: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及付款證明影本(如:匯款證明、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出租人簽收之收據)。 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在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之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納稅義務人申報本項扣除額時,務必依規定確實檢附上述各項證明文件,且勿再重複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以免遭致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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