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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04/05/11 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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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於調查基準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始有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之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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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免罰,必須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完成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始有該法條免予處罰之適用。
該局於查核時,發現甲公司103年10月銷售車輛金額100餘萬元未依規定開立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該公司於103年12月補開統一發票後,嗣於104年1月8日補報並於104年1月15日繳納營業稅,然該局於104年1月12日發函調查渠等交易事實相關資料,甲公司雖於該局調查前補開統一發票並完成申報,然並未補繳所漏稅款,並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之適用,仍經該局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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