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由繼承人繼承或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繼續作農業使用者,得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但繼承人或受贈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或將所有權移轉予他人者,應追繳應納稅賦。 國稅局查獲一案例,陳君於101年2月將名下公告現值3,370萬餘元農地贈與予兒子,並申報繼續作農業使用不計入贈與總額,農業主管機關於104年1月勘查發現該土地有傾倒廢棄磚土,屬農地違規使用之情形,又未於期限內恢復農業使用,國稅局乃依法向陳君追繳贈與稅315萬餘元。 國稅局呼籲,申請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農業用地,稽徵機關會列管5年並定期抽查是否繼續作農業使用,如發現土地所有權人未依規定作農業使用,或因買賣、拍賣、贈與、信託而將移轉予他人者,皆屬未由繼承人繼續作農業使用之情形,應追繳應納遺產稅及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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