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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04.04.27 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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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扣除額隔代扶養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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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00年11月9日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第6小目增訂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自101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2.5萬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依第15條第2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13條規定之扣除金額。依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只適用於納稅義務人5歲以下之子女,非納稅義務人5歲以下之子女沒有幼兒特別扣除額之適用。 納稅義務人於104年5月份申報10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家中育有5歲以下子女,無上述情形者,皆可適用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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