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並有自住事實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免課徵特銷稅。惟如巧取安排,利用贈與名下無任何房產之親友買賣房地者,一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特銷稅外,最高可按所漏稅額處3倍罰鍰。
該局日前查獲一例,甲君(侄子)為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負責人,以自已名義簽訂買賣合約購買一棟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並將不動產贈與乙君(姑姑)名下,再由乙君銷售與第三人,乙君銷售房地時,因符合特銷稅條例名下僅有1戶自住房地規定,得以排除免課徵特銷稅。惟因乙君受贈後1星期後旋即出售,經該局深入查核,發現出售房地價款實際由甲君收取,乃認為甲君有假藉贈與規避特銷稅之實。
由於國稅局已掌握出售房地匯款流向,甲君遂坦承為該不動產實際出售者,惟主張於出售該房地時,名下沒有其他房地,而且該房地為五層樓透天房地,大部分樓層係供自住使用,僅1樓(地上第1層及騎樓)出租予營建工程行使用,申請依出租樓層占實際總樓層數之比例(1/5)計算銷售價格課徵特銷稅。嗣經該局函詢營建工程行並派員實地勘查,該工程行係承租整棟(含地下室)房屋,與甲君主張不符,乃依核實課稅原則,核定甲君銷售持有期間在1年內之房地,漏未申報銷售額1,600萬元,逃漏特銷稅240萬元並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切勿利用他人名義銷售房地藉以規避特銷稅,是類案件國稅局持續查核中,請納稅義務人勿心存僥幸,以免受罰。民眾出售持有期間2以內之不動產應自行檢視有無上述情事,倘一時不察,未依法誠實申報繳納特銷稅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之案件,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自動補報補繳免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