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我國綜合所得稅係以家戶為課稅單位,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應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惟考量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倘因感情不睦或家庭暴力等因素分居,致客觀上無法共同生活且要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確實有困難者,自103年1月1日起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但須符合下列認定要件並檢附法院裁定書或保護令影本:(一)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之規定,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於辦理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二)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之規定,法院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於辦理法院裁定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三)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因受家庭暴力,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於辦理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所屬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檢附通常保護令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四)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取得前款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於辦理暫時或緊急保護令有效期間所屬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檢附暫時或緊急保護令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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