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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04/04/07 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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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證券交易所得,自動補報補繳免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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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所表示,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自102年1月1日恢復課稅,課稅方式為分開計稅、合併報繳,稅率為15%。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買賣股票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交易時出售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覈實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並填寫「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額申報表」併同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辦理申報,102年度證券交易應課稅範圍如下: 一、當年度出售未上市、未上櫃股票者。 二、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10萬股以上者。 三、102年1月1日以後初次上市、上櫃之公司,股東於101年12月31日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但屬承銷取得之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者排除之。 該所呼籲,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出售符合應課稅範圍之證券,而未申報證券交易所得者,務必於104年4月20日前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補報繳,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而遭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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