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表示,獨資組織營業之負責人死亡,倘其繼承人要繼續經營該企業,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或一併變更商號名稱時,其繼承人繼承該商號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核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課徵營業稅,為財政部88年3月11日台財稅第881901692號函所規定。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若非上述情形,係單純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組織或新負責人者,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收取營業稅款並依法報繳。至於受讓人取得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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