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員工年終獎金係屬薪資範圍,在採用以權責發生制為會計基礎之營利事業,該獎金倘經營利事業依同法第32條規定於公司章程載明,或股東會預先議決,或經事業與職工預先約定應予支付並明定給付標準者,則在年度決算前雖未實際支付,但其權責業已發生,當期結算應准以應付費用核認。反之,此項獎金如在決算前,未有上述權責之發生,而係於次年度方決定支付時,當應併同次年度薪資支出予以核實認定。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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