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所得因已納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中,故102年起,營利事業如有出售證券交易所得,仍維持在基本稅額申報及課徵。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有關營利事業方面重點如下: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之扣除額為50萬元、基本所得徵收率12%、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於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以證券交易所得半數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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