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LOGIN |
|
|
|
|
|
|
|
|
|
|
|
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04/02/12 發佈 |
|
作廢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並於作廢當期重新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應注意事項 |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原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已填載買受人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者,應明確告知買受人,該統一發票依規定仍可作為營業稅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無須作廢重開。 (二)作廢統一發票時,應收回書寫錯誤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註明作廢字樣及重開發票之字軌號碼,黏貼於存根聯上,並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三)作廢後重新開立之統一發票記載內容除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填寫外,應於備註欄註明原開立統一發票日期、字軌號碼及錯誤欄位外,其餘欄位應與原開立之統一發票內容完全相同。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財星會計事務所關心您
台中市東區東英十街55號
TEL:22110513 FAX:22114767
網址:http://www.cai-shing.com.tw/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