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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04/01/04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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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商號違反稅法規定,仍以違章行為時之登記負責人為處罰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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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財政部相關函釋規定,獨資組織營利事業於辦妥負責人或商號變更登記後,如果被查獲變更前有違反稅法規定情事者,仍應以違章行為發生時之登記負責人為論處對象。
獨資組織營利事業對外雖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但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其權利義務仍歸屬負責人。因此獨資商號如有觸犯稅法上之違章事實應受處罰時,亦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補稅處罰對象;所以獨資商號如有違反稅法規定,雖已變更負責人,稽徵機關仍將以行為時登記負責人為論處對象,並不會因變更負責人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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