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債權,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者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是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作為列報呆帳損失之證明文件。 當營利事業取得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列報呆帳損失時,應以存證函退回之年度作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例如,甲公司有一筆100年度之應收帳款,已逾期2年且經催收後未能收回,甲公司於103年1月取得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則此筆呆帳損失應列報於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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