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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03/12/24 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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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給付所屬同業公會之會費及教育訓練費用,應否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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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於給付時免予扣繳所得稅,惟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但所屬同業公會已就其舉辦類此教育訓練課程收取之費用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者,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得免就該教育訓練費用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另營利事業或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加入各該業同業公會或加入依法成立之人民團體成為會員,依規定繳納之會費,免依規定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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