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義務人之配偶與前夫(妻)或婚前與他人所生子女,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有關「納稅義務人之子女」規定,減除其免稅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核釋納稅義務人配偶與前夫(妻)或婚前與他人所生子女之相關扣除額,得適用「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專屬之扣除額列報減除。 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申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者,應檢附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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